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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玉石条例>>>
  • 宝玉石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本协会名称为:西安宝玉石协会(genmmologcal associaton of Xian GAXI)
    第二条
    本协会由西安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从事宝玉石首饰工艺品营销,加工,教育,鉴定和研究工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组成的属地方性,自愿结成的群众性专业团体,是联系光大宝玉石工作者的纽带桥梁。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名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团结西安地区宝玉石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繁荣西安地区珠宝玉石首饰市场。坚持商业诚信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吸引西安地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科研院所,中介组织,检测机构和个人入会,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2指导西安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和个人工商户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不定期的组织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信息交流和学术交流。
    4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应行业内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积极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5帮助企业开拓新的流通渠道,介绍企业委托,办好各种展销会,促进西安地区珠宝玉石首饰市场繁荣。
    6积极开展珠宝玉石首饰的专业教育,提高会员业务水准,协助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7积极开展各种层次宝玉石人员的培训。
    8为会员提供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以及从事宝玉石业两年以上的商贸,加工,鉴定,教学,收藏和科技工作者;
    (4)       单位会员,在本市各区县有关的企业,教学,科研,珠宝金行等单位等部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向本协会提出口头申请;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有本协会统一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的交办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西安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西安科技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西安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里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聘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工作人均为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学会审查同意,并报西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及西安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西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长。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西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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